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体系建设,经与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拟征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完成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优先。项目牵头人应从事相应领域的生产、服务、管理或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基础知识。
申报标准的提出单位一般为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项目条件
1.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立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
2. 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紧密相关,适宜在长三角区域统一和普遍推广的成熟技术(含管理、服务等)要求。
3. 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计划。
4. 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其实施不会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以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5. 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有相关标准草案。
6. 申报项目能够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三、申报范围和立项重点
(一)申报范围
1. 交通领域:物流一体化运输、多式联运、冷链物流、智能网联汽车等方面。
2. 环境保护领域:碳排放碳中和、环保装备制造及服务、绿色制造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
3. 文化旅游领域:会展、旅游等方面。
4. 其他领域:其他急需在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相关技术要求。
(二)立项重点
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符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2021年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紧密围绕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
四、申报要求及相关事项
(一)报送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式样见附件)、标准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上报材料需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时间进度安排
1.申报阶段:2021年5月底前。
2.论证评估阶段:2021年7月底前,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立项论证会,邀请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3.下达计划阶段: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下达2021年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经各省(市)起草单位和提出单位同意并盖章后,分别报至本省(市)市场监管局。第一起草单位所在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同一项目的申报材料。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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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提出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制定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应当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本辖区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本申请书。
2、起草单位原则上各省(市)不少于一家,其对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出单位。除第一起草单位、提出单位外,其他起草单位、提出单位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顺序排列。
3、如实填写,言简意赅,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后。
4、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请书后。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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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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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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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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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专业领域 |
□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节能环保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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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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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有 □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有 □无 (若有,则需详细填入第六项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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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单位、起草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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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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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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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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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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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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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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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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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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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提出单位 |
(单位名称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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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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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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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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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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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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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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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起草单位 |
(单位名称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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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性(目的意义、可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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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行性(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可操作性、经济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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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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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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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情况简要说明(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发展趋势、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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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草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参与标准化活动情况)、项目经费、人才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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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准使用对象和宣贯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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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涉及的应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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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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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起草人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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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草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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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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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一式八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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