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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示

文字:[大][中][小] 2021-11-17  浏览次数:2271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予以公示,公示期自11月17日至11月23日。
公示期间,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科技局党总支(纪检)提出。对调整内容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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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调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科〔2020〕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第1项调整为: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管理办法》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十条第1项调整为: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管理办法》中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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