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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2021年第二批“税融通”贷款业务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9-14  浏览次数:1725

为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6〕66号)及《安巢经开区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现将2021年第二批“税融通”贷款业务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0551-65300586

一、业务对象

“税融通”业务适用于在我区内的,符合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度平均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贷款额度

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额度由授信银行自行确定。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为反担保,具体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行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和现有存量贷款结构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l至5倍核定(原则上信用级别A级企业最高不超过5倍,信用级别B级企业最高不超过3倍)。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单户企业融资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利率

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应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四、企业申报“税融通”业务流程

企业申报时须提供税务部门确认的2020年度和2021年1-8月份纳税记录证明、申请表及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2021年9月17日前报区“税融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初审,报主任办公会议评定,并在开发区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相关银行和担保机构推荐放款,已享受“税融通”贷款业务的企业只能作额度调整,不能重复累计享受。请区内企业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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