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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复审评价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0-8-12  浏览次数:1795

目前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正在开展,针对认定成功的企业要注意的是,质量标杆企业认定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与新申报认定同步进行。所以,现在需要复审的一定要开始准备了,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复审评价条件如下:

 

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复审评价条件

(一)数据采集。已被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应按当年复评通知要求,将复评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复评材料包括总结材料、承诺书和复评表,复评材料一式一份。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市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

(三)数据核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组织专家对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评价意见,研究确定的合肥市质量标杆组织(企业)的复评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

            

质量标杆企业认定复评结果要求: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至79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评价中将有关情况上报,由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在评价文件中给予企业更名。

 

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复审及新申请咨询:0551-65300518   18755150022(微信同步)

 

有下列申报条件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注意: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四条第(五)、(六)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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