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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安徽省做好第三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7-21  浏览次数:234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20﹞52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相关建设要求。申请开展示范工作的物流园区需要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相关条件和选址要求,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及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可以提供较好的信息、政务、商务等配套服务;规划、用地、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具备良好运营条件。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园区全部入驻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3家。园区实际占地面积、物流运营面积、仓储面积、物流强度及集装箱吞吐量等满足《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有关要求。

安徽省:0551-65300518

二、申报材料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做好本地区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愿、有基础参与的物流园区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如相关物流园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请在申报材料中一并说明。(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另行函告)。

三、报送要求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展示范工作的物流园区编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物流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严格把关,并与省自然资源厅衔接,做好通过自然资源部“一网申报”系统报送物流园区界址点坐标等相关工作。各地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省政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文件一式3份,申报材料一式10份),原则每个地区可推荐1家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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