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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文字:[大][中][小] 2020-3-17  浏览次数:2077

近日,《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

《实施细则》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免、减、缓三项政策。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合肥市政策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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