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8〕83号)精神(以下简称《政策》),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池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申报主体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可申报本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二、申报时间
按年度集中组织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奖项补助(申报年度项目发票开票日期须为该年度),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兑现程序
年度集中申报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兑现: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
2.初审推荐。根据《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申报单位将材料提交至各县区、管委会科技、财政部门,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查验申报材料原件,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汇总,报县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县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
2.窗口受理。各地将推荐函,申报项目汇总表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服务窗口。市直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基金公司服务窗口。
3.审核评审。受理日期截止后,市基金公司依照《政策》和本细则对申报项目政策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结束后,市基金公司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将拟支持项目结果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4.项目公示。拟奖补项目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项目抽查。市科技局、财政局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拟支持项目,抽查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反馈市基金公司。
6.资金拨付。市基金公司根据公示和抽查结果,研究兑现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兑现奖补资金的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
(二)个性申报材料:
1.“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项目
获省研发仪器设备补助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项目
市统计部门统一出具的上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由市基金公司商市统计局统一提供,不需企业提供)
3.“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不集中组织申报。
4.“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省绩效奖励文件等复材料印件。
5.“奖励科技进步奖”项目
获奖项目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
不集中组织申报。
7.“支持校企联合成立企业”项目
获省绩效奖励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8.“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1)技术合同复印件;
(2)市内高校院所转让成果:技术转让发票、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复印件;
企业购买成果:购买技术的发票、银行回执等有效支付凭证复印件;
(3)技术输出方与技术输入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不集中组织申报。
10.“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项目
不集中组织申报。
11.“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1)有效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2)合作费用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银行回执复印件;
(3)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
1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上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文件(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证书复印件,上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市科技局统一开具)。
1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项目
(1)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2)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4.“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
研发平台奖励:国家、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上年度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上年度获省绩效奖励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创新联盟奖励:通过省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及省奖励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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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项目
(1)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2)上年度开具的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3)出租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4)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及入网编号。
16.“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上年度获省绩效奖励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17.“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上年度获省绩效奖励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项目
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上年度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2019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须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网上登记,才予以奖励)
专利累计奖励: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市知识产权局确认的有效专利证明。(2019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专利须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网上登记,才予以专利累计奖励)
19.“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专利维权胜诉奖励:上年度已生效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已执行的专利行政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书复印件。
专利权无效胜诉奖励:上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专利无效裁决书复印件或专利权无效公告复印件。
20.“支持知识产权应用”项目
利息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上年度(含跨年)利息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担保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上年度(含跨年)担保费有效支付凭证复印件。
专利权评估费补贴:上年度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材料,评估费有效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附则
《政策》第(三)条“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全部由县区、管委会落实,具体申报由县区、管委会规定。
第(六)条“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本政策,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第(十)条“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向市政府专题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组织落实。
《政策》第(一)、(八)、(十一)、(十五)条项目,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的创新主体按《池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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