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各科技 型企业: 现将《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咨询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巢湖市科技局
2019年10月23日
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巢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促进科技 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巢 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 号),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特制定本 办法。
一、认定条件 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 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 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但尚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 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 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三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 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成立不足一年从成立之 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八)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 省、合肥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 定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推荐,其中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仅负责 亚父园区企业审核推荐工作。 2、巢湖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提 交局党组会通过后在巢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下发认定文件并备案。4、认定工作在每年第二批企申报结束后开展, 培育期为 2 年。
三、认定材料 以下所有材料装订成册(胶封),一式两份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样本)(见附件 1);
(二)《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申报书》(见 附件 2);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近 2 年来取得 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五)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 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 近 2 年每年分别填报);
(六)企业自我评价表、近 2 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上年度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 2 年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 件 3);
(七)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四、培育政策
(一)组织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建立合作,促进企业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 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二)依托创新载体,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三)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 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入库企业给予 5 万元扶持资金(同年内获得国 家级高企,省、合肥市级高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型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高 企申报培育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优先推荐高新技术 企业,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五、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监 督和管理。入培企业培育期内每年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 2 件,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申报材料、培育过程、经营管理存在弄虚作假;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局开展高企培育工作,如实上 报材料,积极参加培训,接受检查。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如 发现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将取消培育资格并追回资金。
(四)出培企业,自出培之日起,4 年内不得重新参与 认定。 六、附则 本细则由巢湖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咨询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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