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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信局竞争性项目评审结果提请集体决策的程序规定(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19/8/22  浏览次数:2549

 第一条 为规范局各类竞争性项目评审结果提请集体决策程序,促进局各类评审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相关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开展的各类竞争性项目认定、推荐、初审、评审等初步结果提请集体决策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竞争性项目评审结果提请集体决策,是指由“局机关各处室承办并提出初步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决策”的工作流程。不涉及竞争性的项目认定、推荐、初审、评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认定、推荐、初审、评审,包含但不限于项目,也包括企业、平台、科研机构、个人等对象。

第五条   承办处室负责将开展的项目认定、评审、推荐工作通知相关对象。评审、认定、推荐标准,有现行有效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承办处室根据业务情况草拟认定、评审、推荐标准,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印发执行,并随项目启动通知同步公开。

第六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产生、评审工作流程按照《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合经信[2018]5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如下情况确定拟提请集体决策的项目名单,但符合条件的项目或申报的项目确实未达到数额上限的除外。

(一)竞争性限额为1-3个的,按照1:2比例(向上取整)确定拟提请集体决策项目名单,入围名单不得少于3个。

(二)竞争性限额为4-10个的,按照1:1.5比例(向上取整)确定拟提请集体决策项目名单。

(三)竞争性限额10个以上的,按照1:1.2比例(向上取整)确定拟提请集体决策项目名单,入围名单不得少于15个。

第八条  提请集体决策时,无论是否进入拟提请集体决策名单,承办处室应如实提交全部项目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参考资料。

第九条  提请集体决策时,承办处室应当对提请集体决策的项目主体有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情况进行摸底,对于处于环境、安全、质量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个人等主体,不列入提请集体决策范围。

第十条  对于上级部门下达区间性竞争性限额,拟提请决策名单按照上限个数操作。对于上级部门下达模糊性竞争性限额,应当在拟提请决策名单时说明相关情况,集体决策后推荐排序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  局领导集体决策程序,适用《中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结果按规定需要公示的,由承办处室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公示期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对异议项目重新进行复核加计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局主要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集体决策的,再次按程序提请集体决定。承办处室按决策结果做好异议复核、答复工作,答复意见经异议人签收后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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