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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17/6/14  浏览次数:265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铜陵市政府设立铜陵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保障风险资金池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县(区)、国家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根据年度预算分别配套。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依法纳税,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相关划型标准规定。

第六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A类备案: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3.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4.近三年获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

5.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七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列入B类备案:

    1.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第八条  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初创企业如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可列入C类备案。

第九条  A类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B类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C类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1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建立风险资金池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投资集团、相关县(区)、国家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等单位参与。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合作银行等重大事项。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备案企业库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风险资金池贷款情况的统计汇总等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报联席会议研究;负责将风险资金池贷款业务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到位,负责风险资金池代偿、核销的审核,负责对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风险池运作监督等工作;

    各县(区)、国家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负责根据预算配套资金,负责推荐本辖区企业备案及指导企业申请贷款等工作;

市发展投资公司负责与合作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归集市本级及各县(区)、国家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风险池资金,管理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负责风险资金池日常管理及运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办申请成为合作银行。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2.自身实力较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工作;

3.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每年发放贷款企业数至少40家以上。合作银行不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浮动的方式,原则上上浮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风险资金池资金额度的10倍比例放大授信。风险资金池仅对贷款本金进行补偿,出现代偿后,由风险资金池承担80%,其他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资金池补偿额以专户中资金余额为限。代偿金额超过风险资金池总金额的30%时,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报联席会议研究。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资金池贷款的企业履行以下流程:

1.企业备案。市科技局建立备案企业库,各县(区)、国家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推荐、核实备案企业材料,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备案企业实行常年申报,分类、动态管理。

2.发布贷款申报通知。市发投公司发布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申报通知,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并将企业贷款申报材料报合作银行。

3.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4.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合同报市科技局、市发展投资公司备案。合作银行同时将已申请未放贷企业名单及原因反馈市科技局、市发展投资公司。

5.贷款偿还。借款企业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将已偿还贷款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发展投资公司备案。

第五章  代偿与核销

第十五条  企业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原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需要代偿的,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市发展投资公司核实情况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合作银行根据合作协议从风险资金池中按比例划款代偿。

第十六条  风险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市发投公司配合合作银行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金池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风险资金池专户。

第十七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或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市发展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予以核销,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风险资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拖欠风险资金池贷款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记录并从备案企业库中移除,且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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