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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版权=著作权?安徽卧涛为您解惑

文字:[大][中][小] 2017-5-15  浏览次数:4682

         由于过去印刷术不普及,在当时的社会认为书籍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印刷出版的权利,因此著作权在过去称之为复制权。如今随着时代的演变,以及印刷术的普及,将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分开来,著作的种类也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最开始的版权一词其实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其原英文单词是copyright,翻译过来也就是复制权。其本意是为了组织他人未经许可私自复制作品,从而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在那时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把这种权利当做是天赋人权,而仅仅只是当做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创作作品。并且文学作品也被长期以来仅仅看做是一种财产,版权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作品的经济利益,而并不看中作者的精神等层面。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

  甚至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些雇主会雇佣一些知识劳动者创作作品,而由于这种雇佣关系,作品的版权往往由雇主享有,在法律上被视为是雇主的财产而非雇员。

 

  对比而言,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则更注重作者人格的延伸以及智力劳动果实,而非单纯的财产,此种方式更加面对的保障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对其转让也施加了诸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的转让。

  同样的,大陆法系著作权保护下的无论作者身份是雇主还是雇员,只要是本人创作的作品,只有本人能够取得著作权。而对于雇员所创造的价值,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差异毕竟没有消失。

  另外,卧涛得知,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接受的是德国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虽然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但是在陈述时依然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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